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,维护实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使用,防止实验器材不应有的损坏和遗失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的顺利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因主观原因引起责任事故,造成实验器材(设施)的损坏、遗失,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,均应予以赔偿。
1. 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不听从指挥,不按照操作规程,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;
2. 工作失职,粗心大意,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、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;
3. 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,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;
4. 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;
5. 由专人保管使用,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、声像器材以及其它家用电器等(含配套件)或其它器材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;
6. 因违反管理制度,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,私自携带出工作场所自用或借与他人而遗失者;
第三条 遗失、损坏器材发生后,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老师或主管人(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)报告,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。研究室负责人和实验室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(免于赔偿、部分赔偿、全额赔偿)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。
第四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过审核确定后,由管理部门发出赔偿通知。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,须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缴款。然后赔偿者或代理人将缴款凭据分别返回设备管理部门及实验室,作为下账、备查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