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,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,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,提高工作效率,树立良好校风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党政各部门、教学、科研、后勤等服务机构的全体干部、职工,各院(部系)党政负责人、教学秘书、辅导员,微机室、实验室专职人员等,实行坐班制,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。
第三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坐班,但因教学、辅导任务、政治学习以及学校或所在部门临时通知要求其参加的会议、活动的时间里应按规定准时上下班。
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在上班工作时间,应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如闲聊、玩游戏等,因公外出办事,需向本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去向。因故不能上班工作者,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 请 假
第五条 请假、销假手续
(一)教职工请假,应按程序办理手续,经获批准并交代工作后方可离岗。
(二)请假1天以上,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请假条须说明原因,并附上有关材料,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。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,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,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
(三)请假期满,应按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并上班工作,因故还不能上班的教职工,需办理续假手续。
第六条 请假类别及规定
各种假期时间的计算,一律从批准离岗之日算起。
(一)病假:凡教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,可以请病假。病假3天以上者除提交书面申请外,还需附上门诊病历和诊治费用发票。在外地出差生病的,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书,住院病人销假时需提交住院证明。属重、急病员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,家属应通知所在部门,并在病情稳定后,补交请假申请及证明材料。
(二)事假: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工作时间办理的,可以请事假。
(三)探亲假:根据国发[1981]36号文件规定,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。非寒暑假探亲的,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,经校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或提前休假(寒暑假上班)。新参加工作的人员,在1年的试用期期满以后,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1.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;
2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每年给假1次,如因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1次的,可以2年给假1次,假期适当延长;
3.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1次。所有探亲均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(四)婚假:婚假需凭结婚登记证书或证明办理请假手续。根据《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》(2001年8月1日)第二十二条规定:教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,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(男25岁,女23岁以上),假期再增加10天。婚假在本人结婚时使用,一般不得用于调休或事后补休。确因工作原因在结婚时未休满假期的,可在适当时间补休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,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(五)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可给予3天的丧假。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,经人事处领导批准,可给予3天丧假。属到外地奔丧的,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(六)产假、护理假、计划生育假:产假(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)、护理假凭《准生证》、《出生证》办理,计划生育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。根据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》和国务院关于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对于女教职工产假做如下规定:
1.女教职工产假90天,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;
2.晚育: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,产假120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。产后,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“独生子女证”的,产假为180天;
3.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各种节育手续(人工流产、上取节育环、结扎、引产等)计划生育假,其休假期限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。一般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,休息2天;取宫内节育器,休息1天;输精管结扎,休息7天;单纯输卵管结扎,休息21天;人工流产,休息14天;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,休息30天;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,休息16天;中期终止妊娠,休息30天;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,休息40天。
(七)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凡职工发生工伤,必须及时报告人事部门,由人事部门派相关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,以便确认是否属于工伤。
(八)原则上,每周政治学习时间不能请假。
第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
(一)行政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时间(半天内)离岗,需向所在部门领导口头请假。
(二)教职工因故1天以上不能到岗上班者,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教职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,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。
(三)请事假期限在4至7天者,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、签署意见并备案;请事假期限在8至15天者,由人事处送分管领导审批;请事假期限在16天以上者,需经校长审批。上述请假都必须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(四)中层干部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,副职向正职请假,正职向分管院领导请假;请假期限在4天以上,必须经分管校领导、校长或书记批准。
(五)学校领导因故不能上班,副职向正职请假,正职相互请假,并向学校办公室通报情况。
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
第八条 病 假
(一)当月病假,扣除其病假期间相应的省岗位补贴、校人才津贴、新增岗位补贴,扣除办法为:上述三项津补贴之和×病假天数÷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×50%,工作餐补贴按请假天数实扣。其中当月病假7天(含7天)扣全月知识分子补贴。
(二)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扣基本工资:
1.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10%;
2.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。
(三)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扣基本工资:
1.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40%;
2.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30%;
3.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20%;
4.工作年限满3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10%。
(四)癌症病人、麻风病人,病假期间基本工资、地区津贴、新增岗位补贴和知识分子补贴全发,省岗贴、新增移动通讯补贴和工作餐补贴等三项补贴只发50%,其余津补贴不发。
(五)精神病患者,长期不能上班,超过1年者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。
第九条 事 假
(一)当月事假,扣除其事假期间相应的省岗位补贴、院人才津贴、新增岗位补贴,扣除办法为:上述三项津补贴之和×事假天数÷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×100%,工作餐补贴按请假天数实扣。其中当月事假7天(含7天)扣全月知识分子补贴。
(二)当年事假累积超过30天,从第31天起,有1天事假扣1天基本工资。
第十条 婚假、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产假、护理假
(一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计划生育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工作餐补贴及校人才津贴的50%。
(二)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工作餐补贴,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计算。
四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
第十一条 旷工的认定
(一)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(续假)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,从离岗之日起,按旷工处理。
(二)教师未经教研室领导同意,私自请人代课,按旷课处理,教师每旷1节课按旷工0.5天计算。
(三)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离岗或在岗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,累计5次按1天旷工计算。
(四)教职工不服从组织调动、分配和安排,又无正当理由,擅自不到岗工作的,按旷工处理。
(五)教职工申请调动,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。
(六)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,所办手续无效,按旷工处理。
(七)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、会议及各种公益活动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二条 旷工的处理
(一)教职工旷工0.5天,扣除0.5天基本工资、0.5天津补贴及半月年终奖金。
(二)教职工累计旷工1天,扣除1天基本工资、1天津补贴及全月年终奖金,其余类推。
第十三条 以上时间均按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